【公安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3-04-25 09:0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及时调整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根据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籍政策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对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及其配套政策中涉及与户籍有关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应的申请审核流程、房产和收入核查等同步调整到位,切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保障。同时保持住房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对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本地居民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为主,继续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在充分消化原已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基础上,积极推进货币化保障。

二、有效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同等化待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意见》中“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加大资金等要素的筹集力度,切实将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并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流程、住房保障标准和后续监管服务。

三、逐步保障未在城镇落户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需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障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能力,科学设置住房保障资格条件,将未在城镇落户的持有当地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宜就近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直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符合稳定就业、参加社保、稳定生活以及达到一定学历职称等条件的流动人口家庭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流动人口获得住房保障的条件,可通过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办法,按积分多少排序确定可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努力为就业人员提供更多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采取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帮助就业人员通过市场租赁解决居住问题。

五、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及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信息和承租国家直管公房信息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及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人员及已获得住房保障人员的就业、社保及大学以上学历等信息核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用地保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及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集体所有土地个人建房审批信息的核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及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有关户籍信息核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资金保障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的流动人口的量化积分结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把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的准入和退出关。

六、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入实施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全面及时地公开住房保障各方面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分配可采取公开摇号、全程录像等方式,可邀请群众代表、公证机构等全程参与,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要积极协调审计机关进行住房保障分配同步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住房保障分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各地要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纠错机制,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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