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5篇【完整版】

时间:2023-08-15 09: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被处罚人:赖地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5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5篇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篇1

被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篇2

( )城管( )当罚字【 】 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地)址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罚款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前缴至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

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篇3

全体员工:

20xx年2月19日上午,北京基地人事文员叶倩与清洁工李凤英因小事发生口角,继而爆发肢体冲突。冲突中,李凤英被打倒在地。110接警后,经北京通州漷县派出所调解,叶倩、李凤英家属、北京基地代理经理三方一致同意:叶倩赔偿李凤英医药费人民币4000元。叶倩、李凤英的打架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及全体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件作出如下处理:1.对叶倩、李凤英打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2.叶倩赔偿李凤英的医药费由叶倩个人承担。3.开除叶倩、李凤英。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团结友爱,致力于营造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北京美尊轻钢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篇4

高二(4)班学生陈于20xx年10月12日,跟随邱几人,对本班同学进行威胁,要求其购买香烟。该生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行为非常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他人的原则,经过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其能认真改过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主任签字:

X学校

年 月 日

关于处罚的决定范文优秀篇5

李吉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8815,高中学历,群众,桂平市木乐镇户籍),于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领到39集团军203旅(驻地辽宁营口盖州市)服役。该青年在入伍后,以部队的气候条件、生活环境以及训练上都不能适应为借口,先后10多次向部队写出书面退兵申请,并拒绝参加训练,严重影响其他新兵思想,给部队的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市征兵办两次派人赴部队,会同部队有关人员,先后4次与其谈话做工作,讲明利害,但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依旧坚决。鉴于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影响恶劣,经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研究决定,对李吉树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李吉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按照桂平市20xx年农村(或城镇)户口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5倍给予罚款5万元,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限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30日内履行交清罚款,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市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全市所有公私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此人。

3.将李吉树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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