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菁选2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2-03 19:5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1尊敬的审判长:  湖州伟升皮业有限公司诉湖州市南浔德泰顺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被告的委托,本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现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争议焦点,以及本案被告的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菁选2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菁选2篇【优秀范文】

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1

尊敬的审判长:

  湖州伟升皮业有限公司诉湖州市南浔德泰顺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被告的委托,本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现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争议焦点,以及本案被告的案件处理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原告持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据此,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租赁场所,并就皮革生产加工项目取得全部合法手续,被告亦不存在不能有效供电、水、蒸汽等后勤保障、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加工能力的事实。

  1、被告具备年生产70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的合部合法手续。被告具备营业执照、年生产70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在内的全部牛皮加工生产的合法手续。

  2、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的各项协议,特别是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原告明确承诺按原协议约定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说明原告对此前被告的合同行为及合作项目是认可的。并且前述协议文件中,原告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被告加班费用的计付方法,说明被告不但保障了工作时间的正常生产,还保障了加班时间的生产。如被告不能正常供电、供水、蒸汽等后勤保障,又怎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3、被告签订合同即为获取加工效益,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是按加工牛皮的10.5元/张取酬的,说明这个计价标准对被告来说在扣除所有生产成本后是能获取正常市场效益的,加工项目产量越高,被告利益(利润)就越大,被告有何动机不依合同约定供水、供电、供气?

  4、完全不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合同加工能力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签订的各项合同,以及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商纪要,被告的.合同义务是负责基建,通电、水、汽及建有厕所,车间内生产所需设备、设施及水、电、汽工程由原告负责。2008年3月12日签订的《协商纪要》对项目合作运行情况阶段*流评估总结中,被告两次提出要求原告按约定充分利用约定的生产资源切实搞好生产经营活动(1-3条款)要求原告按约定认真落实生产设备与生产规模配套事宜(2.1-③条款)。如前所述,原告已按双方合同履行义务,关于加工项目的产能问题,实质上与原告投入的生产设备、配备的生活人员存在直接关系,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

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2

  一、我方合同应属有效

  1、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房屋所有权人苏桂祥将房屋出租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始终不闻不问,经数次转租至今均未提任何异议,可以推定其知道涉案房屋转租的事实,其应当是认可房屋转租的;

  2、其次,我方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教室使用业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承租部分当属无效,第三人不能藉此侵犯我方保有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

  1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而我方合同合法成立在先,并且连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半年有余,因此该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部分当属无效;

  2、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结合本案被告将我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可推知被告系打算通过整体转租而达到“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依据庭审查明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其始终没有跟我方协商和请求同意,因此其转租行

  为当属无效,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对本案形成讼争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之既有事实,均未成就《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因此不应当予以解除。

  1、本案合同中关于“强行终止合同”等内容的合同条款文字表述,并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事实标准,而只是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双方议定,因此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

  2、即使该条款认定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该条款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因此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法院对此种合同约定解除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利益衡*,以维护交易稳定,否则此类案件将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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