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6 19:5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级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政府投资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融资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县级项目融资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政府投资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政府统筹、专户管理的原则。

合法合规:融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规新增政府债务。

政府统筹:融资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量入为出、防范风险,对融资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须制定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分类管理:对投融资公司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其账户设立需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其功能。

1.基本户:基本户主要核算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主要为公司的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办公费、人员费用等,基本支出由公司于每月月底提出下月度日常运转费用的计划和额度,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并经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批后,从项目支出账户调拨资金到基本户支出。基本户不得作为收入账户。

2.项目专户:融资资金应单独开设专户,主要针对项目支出专账核算,实行由县财政局和融资主体共同管理的“双印鉴”制度。项目支出,主要用作公司投融资、建设、资产运营、资金借出款项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的直接支付。项目专户账户支出须加盖财政局指定的印鉴,未经县财政局和融资主体确认的不得支出。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项目可在项目专户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范围:项目融资主体为县级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规定管理的融资资金是县政府指定项目的专项融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二)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股权回购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三)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纳入成本核算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四)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县财政预算安排贷款贴息资金的融资资金。

(五)其他县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管理的融资资金。

第二章  融资计划

第五条  项目融资主体根据县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制定融资方案,明确融资方式、规模、期限、成本、周期和额度及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项目融资主体根据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落实筹资任务,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签订融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提款

第七条  融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项目融资主体提款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工程进度,细化用款计划并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用款计划应包括: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总体使用计划根据融资合同或合同协议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根据总体使用计划制定,并予以细化,应包含使用项目名称、金额、提款时间、提款理由等。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项目融资主体提供年度使用计划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融资主体提款应根据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如年度使用计划发生变化,项目融资主体应报县政府审定。同时,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需每月月初向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报送上月财务报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施工方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请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融资主体提交支付申请及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项目融资主体整理审核申请支付资料后,报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使用融资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项目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进行,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主体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

第五章  融资还款

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主体根据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做好年度到期款项还款计划,县级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局申报年度预算,县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申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主体在还款前4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还款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在还款前20个工作日向县财政局申请还款资金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县财政局在还款约定日到期前,将资金划至还款专户。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前应开设融资专户。

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开设融资专户;若金融机构未指定的,由县财政局商项目融资主体选定商业银行开户。对已开设融资专户的融资资金,项目融资主体必须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印鉴调整。

第十六条  融资专户实行财务“双印鉴”管理。预留项目融资主体的领导印鉴和县财政局法人印鉴。

第十七条  融资资金、偿还融资本息、协议约定的资金收付均在融资专户统一核算。

第十八条  融资专户销户。在融资资金全部投放和本息偿还完毕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支付完成以后方可销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项目融资资金收支报表。

1)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填报。

2)项目融资主体于每月15日前报送月报表;于每年120日之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融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县审计局加强对项目融资、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县财政局负责对融资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融资资金应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避免资金沉淀。

第二十二条  当融资资金因项目原因无法及时支出时,项目融资主体应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新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融资项目因工程进度原因,由政府垫付的款项,在融资资金到位后,应及时置换,归还县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融资的资金,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其余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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